天海防务(30000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30:50 中财网
原标题:天海防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的业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套期保值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3.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4.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或亏损金额达到及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与运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操作员应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2.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至少每三个月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当发生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大额亏损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财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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