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603008):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6:05:42 中财网
原标题:喜临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再召开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批准结果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以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申请报告,控股子公司的申请报告还需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申请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信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五)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六)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说明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门及出借资金的单位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