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11:21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对外提供资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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