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68860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31:13 中财网
原标题:先锋精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一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不包含会议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一天(不包含会议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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