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9‐068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1号)、《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2号)、《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3号)及《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2019]9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 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 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2、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 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3、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 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 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4、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 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其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内控,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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